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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線電視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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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特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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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效性高,影音效果呈獻豐富,易於刺激閱聽眾的感官神經,傳播範圍廣且影響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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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長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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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短為10秒,以5秒進為一單位,最常為180秒,廣告主若有兩個廣告在同一廣告破口露出,而其中一個是單獨五秒之廣告,則需接在較長秒數的主題之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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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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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gital Betac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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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告准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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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藥品、食品、化妝品及有關醫療之廣告應先取得衛生署及NCC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送審或播放。另電影廣告也需經由NCC審查並分級執照,其他廣告需有NCC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得播放。(參考法源:廣播電視法)
2. 新聞局自1997年11月正式實施,開放動態商品廣告轉由無線電視台業務單位負責審查。
3. 電視廣告申請審查時,除檢送播出成品之廣告外,應填具廣告片(帶)檢查申請書,內附說明書兩份,使用之著作權證明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4. 電視廣告准播證明應於期滿之日前七日內,得申請延期,逾期播放視同無照播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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播出限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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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菸草廣告不得作電視廣告,如在其他非菸草類電視廣告中出現,原則上需注意不得出現產品品牌,商標及廠商名稱及促銷之舉。
2. 酒類廣告可於每日21:00起至翌日6:00止播放。
3. 避孕藥品限於每日22:30後播出。
4. 嬰兒配方食品及四個月以下嬰兒使用之完整配方食品廣告不得播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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播出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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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視台於節目進行的每半小時內,有300秒廣告,也就是說平均每15分鐘節目有一廣告段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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